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

過程四:綜合

活動一:討論「表達訴求的最佳方法」

- 根據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七條訂明:香港居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結社、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,組織和參加工會、罷工的權利。所以要表達訴求會有很多不同的方法,所以我認為示威/集會不一定是表達訴求的最佳方法,這是因為我認為去示威/集會的人,就算平日都是些冷靜的人,但是在示威/集會上,很多時都會因一些碰撞,爭拗而產生出一些不理性的行為(暴力行為...),而令示威人士,警方人員,雙方受傷。所以我認為像facebook這些網上群組分享,不但不會傷害到其他人還不會影響到社會秩序,更可以令更多人們有效地表達他們自己的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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